(略)(略)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略)(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12日10时至2024年8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上(网址:
(略);户名:
(略)(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定向询价:487135.57元,起拍价:
(略),
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
本拍品为定向询价拍卖,未进行评估,拍品实况自行前往了解。
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参与竞拍的竞买人,应当具备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的购房资格。拍卖成交后,本院将对买受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买受人,本院将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且保证金不予退还,请竞买人注意风险。
竞买人应自行了解
(略)有关限购政策。竞买人于拍卖开始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及申请购房资格凭证(包含资格生效起止日期等信息)。拍卖成交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时,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如购房资格二维码信息截图、不动产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等)。竞买人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准参加竞拍(应确保缴纳竞拍保证金前有相应的不动产购买资格,竞拍后取得资格的,不视为符合限购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购房条件者擅自参加竞拍后果自负。若竞买人不按法律政策购买导致重新拍卖,除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外,竞买人还需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略)联系电话:
(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
(略)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本次拍卖不组织看样,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阅读本院上传的有关拍卖标的物的材料,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1)上述标的按净价、现状拍卖;(2)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按主管部门规定,承担税、费、金,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拍卖标的物所涉及土地、房屋的一切税、费、金由买受人和被执行人各自承担,买受人先行垫付。具体费用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财税等职能部门咨询;(3)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欠缴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4)房产的交易及过户按海南省的相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等情况,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特别注意事项:因本次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不包含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因此在拍卖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按主管部门规定,承担税、费、金,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买受人和被执行人各自承担,买受人先行垫付。(有关房屋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
(略)等相关部门了解)。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日内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公告前暂无核准的优先购买权人。
十、
(略)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8月20日15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具体签署时间由法院通知)。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
(略)5、
(略)
淘宝技术咨询:
(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略)5(
(略))
法院监督电话:
(略)1
联系地址:
(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略)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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