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鹏质疑复函〔2024〕1-8号
各投标人:
2024年6月21日,我司收到《
(略)医学检验委托服务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就《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评分标准有关事项提出质疑。该《质疑函》反映的“
(略)医学检验委托服务”(
(略):LGDL
(略))项目有关问题已转至采购人:
(略)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7页)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标本运输服务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1、投标人物流团队具有CNAS公路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及CNAS空运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且运输样本类型须包括血液、尿液,得2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要求投标人具有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且同时运输样本类型须包括血液、尿液,存在倾向性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
事实和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7页)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标本运输服务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1、投标人物流团队具有CNAS公路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及CNAS空运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且运输样本类型须包括血液、尿液,得2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
相关请求: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
(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
(略)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
(略)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不予采纳。本条款为择优条款,不是资格条款,不存在排他性。
社康常规送检标本类型包括血液、尿液、分泌物等,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负责检验标本的运送及检测,标本运输条件对检验结果质量影响较为重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物流团队具有CNAS公路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及CNAS空运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且运输样本类型须包括血液、尿液”是为保障运输质量,保证物流运输服务及样本运输冷链完整,保证本项目运输安全,与本次采购需求相吻合,不存在倾向性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
法规与法律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8页)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2)曾参与临床医学或检验相关指南、共识或规范的制定(提供文献截图证明),得4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与本项目履行不相关,内容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
事实和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8页)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2)曾参与临床医学或检验相关指南、共识或规范的制定(提供文献截图证明),得4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
相关请求: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
(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
(略)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
(略)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予以采纳。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9页)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投标人综合能力证明:“投标人荣获医学检验相关科技或进步类奖项:1、获得省级或以上的每个得50分;
2、获得副省级的每个得30分;3、
(略)级的每个得10分。以上累计最高得10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与本项目履行不相关,设置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
事实和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9页)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投标人综合能力证明:“投标人荣获医学检验相关科技或进步类奖项:1、获得省级或以上的每个得50分;2、获得副省级的每个得30分;3、
(略)级的每个得10分。以上累计最高得10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
相关请求: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
(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
(略)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
(略)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不予采纳。本条款为择优条款,不是资格条款,不存在排他性。
“投标人荣获医学检验相关科技或进步类奖项:1、获得省级或以上的每个得50分;2、获得副省级的每个得30分;3、
(略)或奖项。是投标人重要能力的体现。医学检验相关科技或进步类奖项可以作为衡量供应商水平和能力的指标,获得相关医学检验相关科技或进步类奖项企业也表明其在医学检验领域或者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以帮助采购人:
(略)
法规与法律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9页)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投标人实验室认证情况:“1、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即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认可项目:为了保障检验质量,投标人必须通过相关国际认证,提供认可项目数量证明资料,通过认可检验项目数量≥200项,完全满足,得100分;180(含)-199(含)项得40分;160(含)-179(含)项得10分;小于159(含)项不得分;以上得分可累计,全部满足得10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与本项目履行不相关,设置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
事实和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9页)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投标人实验室认证情况:“1、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即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认可项目:为了保障检验质量,投标人必须通过相关国际认证,提供认可项目数量证明资料,通过认可检验项目数量≥200项,完全满足,得100分;180(含)-199(含)项得40分;160(含)-179(含)项得10分;小于159(含)项不得分;以上得分可累计,全部满足得10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令禁止。
相关请求: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
(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
(略)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
(略)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不予采纳。本条款为择优条款,不是资格条款,不存在排他性。
IS015189是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政府行为,规定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进行认可的专用要求,是当前指导医学实验室建立和完善先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适用标准。该评分条款采用阶梯评分法,设定了“通过认可检验项目数量≥200项,完全满足,得100分;180(含)-199(含)项得40分;160(含)-179(含)项得10分;小于159(含)项不得分;”的量化评分规则,对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并非通过投标人文件之间比较排序打分。同时,该条款不是实质性条款,投标人根据通过认可项目的数量可获得相应的得分。并且,相关认证可以作为衡量供应商水平和能力的指标,获得相关认证项目数量越多的企业也表明其在医学实验室领域或者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以帮助采购人:
(略)
法规与法律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质疑事项5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9页)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投标人获奖、荣誉情况:“投标人参与医学检验实验室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制定大于等于5项的,得100分;3-4项的得50分,1-2项得2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与本项目履行不相关,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
事实和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9页)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投标人获奖、荣誉情况:“投标人参与医学检验实验室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制定大于等于5项的,得100分;3-4项的得50分,1-2项得2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
相关请求: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
(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
(略)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
(略)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予以采纳。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六、关于质疑事项6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10页)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
(略),得10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存在倾向性及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
事实和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10页)评审标准要求关于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
(略),得100分。”的评分标准不合理,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
相关请求: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单位:
(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
(略)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
(略)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予以采纳。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电话:
(略)3)。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
(略)4转108)
此复。
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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