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略)
邮箱:
(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项目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建设单位:
(略)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
(略)(
(略)-城北大道)改造工程项目
昆山
(略)⠼/span>
(略)建设管理所
(略)
项目总投资27041.02万元,建设地点:
(略)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
(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废气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根据项目沿线敏感点规模及受影响情况,落实相应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敏感点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
(略)标准,减轻交通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
4.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弃方、沉渣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略)
2
(略)塑料零部件生产项目
(略)厂房
(略)
(略)
项目总投资144.4万元,建设地点:
(略)
1.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2.注塑成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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