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略)“双招双引”工作要求,结
(略)城区实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做到招生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招生。
第二条:本认定办法中要求提供的户籍地址:
(略)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
(略)
家庭户口簿、房产证(暂未领取房产证但实际入住的须提交备案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一个月以上用水、用电发票。下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入读初中的并提交小学生学籍表原件。
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
(略)城区户籍,
(略)城无自有产权房,以户籍地址:
(略)
家庭户口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其父母在城无自有产权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入读初中的并提交小学生学籍表原件。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
(略)城有自有产权房但户籍
(略)城,以自有产权房地址:
(略)
家庭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入读初中的并提交小学生学籍表原件。
第六条: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
(略)法规定的高管子女和其他各类符合优抚条件的优待对象,由教育局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在不造成大班额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至公办学校。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住公租房,按公租房所在地认
(略)。须向申请就读学校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予审核:
家庭户口簿、其父母居住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入读初中的并提交小学生学籍表原件。
第八条:因政府拆迁重新购房或安置的,以新购房或安置房地址:
(略)
家庭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政府拆迁协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入读初中的并提交小学生学籍表原件。
第九条:户籍在
(略)外但
(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即
(略)人口,跨省、市、县流动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原则就学,以居住证地址:
(略)
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户口簿;入读初中的提交小学生学籍表原件。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无自有住房,随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按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住房所在地认
(略)。须向申请就读学校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予审核:
家庭户口簿、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其父母在城无自有产权房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入读初中的并提交小学生学籍表原件。
第十一条:
(略)户籍在城租房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其租居地所属
(略)学校学位有余,就近接受其入学;如学位不足,则到招生学位有余、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须向申请就读学校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予审核:
家庭户口簿、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
(略)场监管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为入学当年2月28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其父母在城无自有产权房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入读初中的并提交小学生学籍表原件。
在学位不足的情况下,以备案合同或注册执照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十二条:其它无法认定实际常住地的,将参考户籍情况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亦可自愿到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
(略)教育局负责解释。
常住地认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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