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及其利害关系人:
(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许可一事,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1月8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系陈浪有效期限为
(略)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公司的股东、监事登记为陈浪。本分局核验了陈浪的身份信息;
(略)及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略)冒用陈浪身份办理设立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
(略)”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分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略)作出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略)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技术
(略)分局
2024年7月8日
表格名称:
(略)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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