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补告〔2024〕第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松预征地告〔2024〕第27、28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略)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略)(
(略)-
(略))道路新建工程)
(略)原金吴村,
(略)原朱龙村(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505.90平方米、建设用地3579.30平方米、未利用地1885.2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5970.4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略)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略))执行,标准185.1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
(略)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略)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略))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
(略)
青苗补偿标准按《
(略))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
(略)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
(略)
(略)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略)原金吴村
2647.10
489978.21
0.0
0
0
0
489978.21
2
(略)原朱龙村
3323.30
615142.83
55.94
0
0
0
615198.77
3
九亭镇原金吴村
0
0
0
359483.54
0
0
359483.54
4
九亭镇原朱龙村
0
0
0
501223.39
0
0
501223.39
合计
5970.40
(略).04
55.94
860706.93
0
0
(略).91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08月0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
(略)。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
(略)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
(略)人民政府确认后,
(略)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略)(略)人民政府盖章
2024年07月05日
附件:点击查看原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王剑萍 |
![](/upload/replace/2024-07-05/20240705090949_EuxwRE.jpg) |
【联系电话】 |
15555167119 |
【客服微信】 |
15555167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