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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 - 嘉兴 发布日期:2024-07-11
所属地区:浙江 - 嘉兴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人民政府提请的《(略)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略)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25日前反(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314050
特此公告。

(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略)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统筹公共文化在城乡、区域、人群均衡优质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略)实际,制定本条例。
(略)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城乡群众品质文化生活需求为目标,构建覆盖全地域、全人群的标准化、均等化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供给和保障体系。
第三(略)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略),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略)域一体、惠及全民、标准规范、优质高效、示范引领原则,持续推进文化繁荣,建设城乡现代文明。
(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配置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镇(街道)负责(略)内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支持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嘉兴经济技术(略)管委会、浙江乍浦经济(略)(嘉(略))管委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略)(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略)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
(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略)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司法、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
(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一次本地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报告。

第二章设施均衡布局与建设

(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多规协同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除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评估定级一级馆标准,博物馆达到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评估定级三级馆及以上标准;
(二)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浙江省文化主管部门评估定级一级站标准;
(三)村(社区)建有符合标准的文化礼堂或文化家园。
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超过一万的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公共文化设施规模、丰富公共文化设施类型。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平等、充分、便捷参与公共文化活动。
城镇化过程中新出现的居民(略)、农村(略)等人员较为集(略)域,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九条镇(街道)、村(社区)发生撤并的,原有公共文化设施应继续为公众提供服务。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布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原有设施建筑面积。
第十条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方案,应当符合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略)站、大众媒体或其他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资源的整合,合理利用公共服务大厅、商业综合体、产(略)、历史文(略)、遗址公园、旅(略)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功能融合、主客共享。
第十二条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略)
第十(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馆-总分馆制”。中心馆和总馆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援助等功能,分馆提供与总馆质量相当的服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馆-总分馆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图书馆、(略)馆职能;
(二)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承担总馆职能;
(三)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承担分馆职能;
(四)村(社区)(略)(文化礼堂)承担支馆职能,鼓励常住人口超过一万的村(社区)根据需要建设分馆。
鼓励和支持旅(略)、工(略)和职工人数在二百名以上的企业因地制宜建设企业分馆。
第十(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的要求,通过新建或既有设施嵌入式改造等方式:(略)

第三章服务均衡供给

第十(略)、县(市、区)、镇(街道)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传播,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略)
第十七条确定每年4月(略)全民阅读月,8月(略)全民艺术普及月。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科技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略)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浙江(略)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应当在显著位置或通过其他合适方式:(略)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费用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略)
第二(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挖掘当地特色文化资源,推动红色文化、名人文化、运河文化、潮文化等转化利用,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增加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在长(略)域实行同城化服务,为持卡人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学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向在校学生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爱国主义影片放映等教育活动。
第二十(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本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推进“一站式”(略)建设和运用。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遗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略)

第四章全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鼓励宣传、文化、教育、民政、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文联等部门负责和管理的各级各类场所设施主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纵向统筹、横向协同的公共文化服务共同体,形成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的合力。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略)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加强专业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质量。
第二十八条鼓励各地立足实际和文化特色大力培育城乡文艺骨干,组建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
支持在农村组建农民读书会,开展适应农民需求的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激励制度,制定行为准则、服务规范,明确权利义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略)
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和旅游咨询等志愿服务。

第五章保障与促进

第三(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将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和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非国有单位:(略)
第三十(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向镇(街道)派驻文化下派员;镇(街道)应当按要求为村(社区)配备文化专职管理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求向村(社区)派遣文化特派员。
市、县(市、区)、镇(街道)应当建立文化下派员和文化专职管理员保障和激励机制。
鼓励文化馆企业分馆设置专门的企业文化员岗位。
第三十(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略)
第三十(略)、县(市、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与服务,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场馆,以及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景区景点等经营性文化单位:(略)
鼓励和支持优秀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参与公益演出、艺术培训等公共文化服务。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实施项目和优秀群众业余文艺团队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办(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活动、捐赠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三十(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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