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略)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张云鹤
地址: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1月至2月对你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健)任职期间部分业务承办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2年,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并担任天健广东分所副总经理: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
(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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