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2024)黑0129执59号之一
(第二次拍卖)
(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7月29日10时至2024年7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上(网址:https://
(略)?spm=a213
(略).991.WVF7oS,户名:
(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略)、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
评估总价:
(略),起拍价280015.5元,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
二、竞买人条件:依照《拍卖法》规定禁止参加竞买人员之外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及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
(略)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
(略)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略)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房屋未腾空,如被执行人不配合交付房屋,法院将强制腾空,会有延迟交付的风险。
七、特别提醒:(1)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含商办类)的相关要求(对于房产,其家庭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应当由家庭中具备当地购房资格者报名参加竞买),参与竞拍的,视为向本院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对于不符合限购政策仍参与竞拍的,由其自行承担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标的物不能过户等情形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之规定,拍卖标的物为房产且房产所在地存在限购政策,竞买人应当于竞拍前向房产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其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后参与竞拍,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其截至成交裁定书出具时仍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产生的悔拍等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亦应符合上述限购政策。
(2)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时自行办理。逾期办理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自行承担。
(3)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主教育附加、契税等)具体情况及税额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自行到税务部门查询,并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实际税费为准,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自行办理。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先行垫付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付的税款,需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交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
(略)
(4)标的物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燃气、供暖(欠供暖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自行到相关单位:
(略)
(5)买受人或接收以物抵债权利人自行办理水、电、电视、电话、物业、燃气、供暖等相关配套项目的过户登记、申请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6)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到相关单位:
(略)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7月18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暂无
十、
(略)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释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8月2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02046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释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十三、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
(略)(略)8
法院监督电话:
(略)(略)9(贾法官)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略)
联系地址:
(略)
详细信息可在“
(略)(
(略).cn)”上查询。
(略)人民法院
[院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略)住宅
暂无修改记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沈燕 |
![](/upload/replace/2024-07-05/20240705094617_URiH2p.png) |
【联系电话】 |
13295602770 |
【客服微信】 |
132956027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