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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关于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莲花路南段66号18栋1楼3号(变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 - 绵阳 发布日期:2024-07-11
所属地区:四川 - 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变卖公(略)人民法院将自2024年7月29日10时起60日内(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略),户名:(略)(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1、(略)
2、(略)(略)):114875。
3、建筑面积:55.8㎡。
4、标的评估总价(略),变卖价:(略),加价幅度:(略)
若转载该公告请注明出处并如实转载。
特别提示:该标的物有租赁,1楼1号至1楼4(略),内部打通使用,租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1楼1号至1楼4号整体年租金为(略)(略)整体照片,标的物实际情况以现状为准,图片仅供参考。
(恒通辅拍:咨询、看样、代办过户手续等请联系电话:(略)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拍卖的,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本院技术室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到本院执行局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行为应认定为参拍人的行为,成交后应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应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时间与方式:(略)
上述标的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竞价结束前(节假日、周末除外)上班时间:9:00-17:00接受咨询。有意竞买者,请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查看标的物。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再出价的,系统就自动延迟5分钟继续竞价变卖,直至无人再出价时结束。
五、变卖方式:(略)
(略)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需要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需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应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及瑕疵的确认,其责任自负。
七、本标的如存在面积差异或其它违章、瑕疵情形,买受人竞买后,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所发生费用自付。办理过户时若发生面积差异,少不补,多不退。
八、标的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竞买须知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变卖价款。价款付清后,到本院相关部门领取裁判文书。凭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等,自行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本院不负责办理产权过户工作。拍卖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均由买受人和所涉案件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对于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卫生费、燃气费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的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不提供相关权证,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查询。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会相应延长。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需持以下资料: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证委托书;4、特别授权委托书。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需事先联系我院,匹配优先购买权]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略)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任何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竞价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须缴入本院指定账(略)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略)绵阳经济(略)支行,(略)(略)
转账时请备注“(2024)川0704执恢30号案拍卖成交款”
十一、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即本院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略)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略)
承办法官:杨法官(略)
恒通辅拍:(略)
监督(投诉)电话:0816-(略)
淘宝客服:(略)
本院地址:(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略)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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