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被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理工大学零修材料采购项目(
(略):〔230001〕CYGL〔CS〕
(略))(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19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5月7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5月7日;采购结果更正日期:2024年5月13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需求,没有达到完整、明确的规定要求。
(二)认定采购清单第1159项“三基色灯管”(型号规格T8,36W)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没有法律依据。
(三)
(略)对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宜,
(略)。
(四)
(略)对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事宜,未按规定组织召开质疑论证会,剥夺了云闽科技陈述和申辩权利。
(五)对云闽科技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是属于虚假和恶意质疑。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此投诉事项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本项目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获取:
(略)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投诉人所投1159项产品“三基色灯管”属于“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投诉人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对此问题的认定无误。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本项目有供应商于2024年5月8日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5月11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被投诉人未将质疑答复书面通知投诉人(成交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
(略)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收到其他供应商对投诉人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使投诉人无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质疑答复“(四)采购人:
(略)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根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投诉人所投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其他供应商根据上述规定对投诉人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不属于“虚假和恶意质疑”;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书中未明确质疑供应商身份,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查证,本项目所采购的1094项产品“小便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略)、
(略)的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以上产品的《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节能、环保”的要求,属于无效响应。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予以驳回。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五)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四)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为5家,其中投诉人(
(略))、
(略)、
(略)响应无效,剩余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
(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略)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5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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