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略)关门山水库工程(
(略))项目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文号、用途
批准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4年7月2日;
(略):《关于
(略));批准用途:水工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大湾镇腊寨村,总面积4.3757公顷,其中农用地1.9338公顷(耕地0.3436公顷、林地1.4156公顷、草地0.0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2公顷),未利用地2.4419公顷。具体位置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六
(略))的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安置方式:
(略)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略)
1、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将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至被征地农户银行卡内。
2、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费用已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略))文件要求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六、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大湾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2、2023年6月19日《
(略)人民政府关于
(略)关门山水库工程(
(略))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和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安置。
3、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期限至2024年8月9日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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