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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新校区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更正公告2[2024]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7-12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2024ANNFN0025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7月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问1:招标文件第54页评分细则的“企业荣誉”项下,第1条“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1.投标人(略)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化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我公司对此存在疑问,本打分项设置了五个荣誉,并要求每个荣誉只能得分一次,也就是供应商在2019年1月1日以来,五项荣誉都获得过才能达到满分。该打分项设置太高,具有明显指向性,建议进行修改。
答1: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略)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2)问2: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51页“企业荣誉”中“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提出询问。请问该项标准中“省级”荣誉、“副省级”荣誉是否都予以认可为“省级”荣誉,谢谢!
答2: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3)问3:企业荣誉第2条“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我公司对此提出疑问: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是否予以认可,只认可消防主管部门的荣誉过于片面,不利于吸纳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答3: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4)问4:文件评分细则里对企业荣誉的要求中这样描述:以下均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1.投标人(略)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质疑:本打分项设(略)级及以上荣誉都予以认可,备注又提及“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并没有根据颁发单位:(略)
答4: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略)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5)问5:一、磋商文件第五十一页,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1.投标人(略)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此项设置具有一定指向性,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招投标法。建议修改:”投标人(略)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二、磋商文件第五十一页,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此项设置具有一定限制性、排他性。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
答5: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略)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10分”,
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更正日期:2024年7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删除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内的:“(2)针对政府部门所颁发荣誉,对政府部门下辖科室、部门颁发的荣誉均不予计分,表彰函、表扬信、评价函均不予认可。”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8
附件信息:
更正公告(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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