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略)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略)临港
(略)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略))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略)(含临港
(略))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略)(含临港
(略))的海关特殊
(略)域内(以下称
(略)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
(略)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
(略)、上海浦东机场综合
(略)、上海外高桥港综合
(略)、上海外高桥
(略),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略)(含临港
(略))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
(略)域。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
(略)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略)(含临港
(略))海关特殊
(略)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
(略)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
(略)
四、上述维修产品范围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内销;进境修理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
(略)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
(略)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
(略)财政、商务、生态环境、税务,以及上海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和产生的边角料、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七、
(略)人民政府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并与本通知同步印发实施。
同时,
(略)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
(略)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
(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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