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矿泉水产业振兴暨扩能增效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合同款的支付进行补充: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2、交货款付款周期:卖方提供验收合格的设备后,并按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卖方运输安装调试后,设备正常使用并按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5%尾款作为质保金,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无息支付剩余尾款。
3、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
(略)
202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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