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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1环罚决字〔2024〕24号河南新乡华星药厂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发布日期:2024-07-12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7/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4号
单位:(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153216E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王连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略)
2024年5月24日,我局接上级交办问题:河南新乡华星药厂5月23日非甲烷总烃超标,23日均值为152.85mg/m³(非甲烷总烃标准60mg/m³)。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五张(共5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0页);你单位:(略)
2.2024年6月4日,你单位:(略)
3.2024年6月4日,你单位:(略)
4.2024年6月4日,你单位:(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略)
2024年6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略)
2024年6月19日,你单位:(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略)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略))×[(1/5)2+(22+12+32+32+12+12+32+12)/(52×8)]×50%=(略)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略)
给予罚款叁万玖仟叁佰伍拾元((略))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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