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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1环罚决字〔2024〕25号新乡市川辉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发布日期:2024-07-12
所属地区:河南 - 新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7/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25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3X96U92E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李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单位:(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2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航拍照片两张(共2页);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8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略)
2.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略)
3.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略)
4.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略)
2024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略)
2024年6月21日,你单位:(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略)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20000+((略))×[(1/5)2+(32+22+22+32+12+12+12)/(52×7)]×50%=(略)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略)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贰佰贰拾玖元((略))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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