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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发布日期:2024-07-12
所属地区:重庆 - 重庆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略))医疗保障局,两(略)社会保障局、(略)、万盛(略)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略)
为保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力度,持续推(略)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PLM202301)等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胰岛素接续集采中选产品清单、我市参与的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及备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1.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结果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6年12月31日,自中选结果自执行之日起,可视实际情况,将采购周期缩短不超过1年。
2.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首年协议采购量。
3.采购周期内,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联盟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集采中选价格执行;属于国家集采流标的则按本次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原合同中止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PLM202301)中相关规则确定。各级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针对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各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结合实际,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针对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采购年度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规范交易采购。中选企业及时(略)(略)(以下简称“(略)”)挂网。(略)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略)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按对应采购文件规定情形相应的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略)(略)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针对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以中选/备选价格(略)(略),在中选/备选结果公布后,若企业对中选/备选产品主动降价,符合差比关系的同企业中选/备选产品需一并进行差比计算;同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略)的非中选产品,如同企业同品种同组(略)有中选产品,(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以同企业同组最低中选价格按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的价格,如同企业同组(略)无中选产品的,(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以本组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1.5倍、本企业的最低价(如有)两者之间的低值按差比规则计算确定的价格。
(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略)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针对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略)
(四)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略)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及非中选药品,(略)价格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药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略)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略)按月报(略)采购、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4年8月9日起实施。
(略)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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