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于2024年6月2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
(略):川府土〔2024〕875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四)批准用途:商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草科藏族乡
和坪村
1组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草科藏族乡和坪村1组。
(三)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6182公顷,其中:农用地0.3634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园地0.3504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0公顷),建设用地0.254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以实际执行为准。
五、征收时间
请涉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到所在草科藏族乡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六、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16日。
特此公告。
(略)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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