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略)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16日10时至2024年8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上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房产
(略)络询价:
(略).5元;起拍价:
(略).72元;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及其整数倍。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三、竞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相关要求。其家庭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应当由家庭中具备当地购房资格者参加购买,否则由其自行承担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标的物不能过户等情况相应的法律后果。
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竞买人委托他人竞买的,竞买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须在竞价开始前5个工作日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齐备的有效证明及手续,
(略),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略)
六、特别提醒:
1、该房屋目前为毛坯状态;
2、拍卖成交后,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应符合标的物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请买受人务必自行前往咨询并了解,请买受人务必自行前往咨询并了解,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延迟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3、该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主梁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到相关部门查询了解标的的全面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该标的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出让金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房屋已知和未确定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10日内与本院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得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牌面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
(略)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十一、
(略)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交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
(略)络报名交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如果法院接受竞买人通过线下途径缴纳保证金报名,请添加相关退款说明。
十二、拍卖余款应于竞拍成功后7个自然日(节假日顺延)内缴纳,
(略)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
(略)
户名:
(略)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
(略)凤城支行
(略):
(略)(略)
(略):
(略)7(转款时请备注项目名称:
(略)
2、
(略)上支付方式:
(略)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
(略)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略))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略)
(略)拍辅助机构咨询、引领看样电话:
(略)、薛女士
(略)
淘宝技术咨询:
(略)
(略)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略)房产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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