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改能审函〔2024〕20号
(略)智能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外沙科创城)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
(略)智能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外沙科创城)节能报告(修编稿)》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审查,
(略)智能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外沙科创城)节能审查意见如下:一、原则同意《
(略)智能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外沙科创城)节能报告(修编稿)》。项目营运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671.64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545.53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0.81吨/年,自来水消耗量不高于1.4万立方米/年。项目采用的主要节能技术标准、节能措施、建设方案、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等符合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项目代码:
(略)-
(略)。二、请你司按照《
(略)智能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外沙科创城)节能报告(修编稿)》和《〈
(略)智能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外沙科创城)节能报告〉技术评审意见》在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中予以落实,进行有效节能管理,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本项目技术评审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和
(略)令),对《
(略)智能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外沙科创城)节能报告(修编稿)》和《〈
(略)智能设备生产线新建项目(外沙科创城)节能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的节能技术标准、建设方案、节能措施、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等落实情况开展监察。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的节能法规、政策规定,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
(略)
(略)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6日
公开方式:
(略)
抄送:广东省能源局,
(略)生态环境局、
(略)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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