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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周巷镇天元东界塘村(慈溪市天元金属浇铸厂)的 房屋租赁权拍卖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 - 宁波 发布日期:2024-07-16
所属地区:浙江 - 宁波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网上竞价
更新时间:2024/07/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双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本公司定于2024年7月31日上午9:30对位于(略)天元东界塘村((略)天元金属浇铸厂)的房屋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略)天元东界塘村((略)天元金属浇铸厂)的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772.92平方米,土地面积约155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年,五年租金起拍价(略),拍卖保证金8万元。
注:1、现状:使用中,原承租人承诺在2024年9月30日前搬迁完毕,到期后由委托人收房将按现状交付给新承租人。如原承租人拖延搬迁,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收房,则新承租人租期顺延,由此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新承租人承担,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拍卖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2、标的内所有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场地内钢棚均由原承租人投入,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若买受人系新承租人的,可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略)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30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1:15,下午1:30-4:00,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略)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报名。
四、报名登记:
1、报名者须于2024年7月30日15:3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略)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慈溪周巷支行;账号:(略)014720)。
2、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略)
注:保证金交款人应与竞买人名称:(略)
五、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标的物现场展示,现场集中看样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9:00-11:00)。联系人:(略)
六、拍卖时间及地点:(略)
七、现场签到:竞买人须于2024年7月31日上午9:(略)(略)进行签到登记,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拍资格。
八、联系电话:(略)
业主单位:(略)
代理机构:(略)
监督机构:本项目由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联系电话:(略)
(略)双东股份经济合作社
(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拍卖须知

(略)双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
位于(略)天元东界塘村((略)天元金属浇铸厂)的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772.92平方米,土地面积约155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年,五年租金起拍价(略),拍卖保证金8万元。
注:1、现状:使用中,原承租人承诺在2024年9月30日前搬迁完毕,到期后由委托人收房将按现状交付给新承租人。如原承租人拖延搬迁,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收房,则新承租人租期顺延,由此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新承租人承担,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拍卖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2、标的内所有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场地内钢棚均由原承租人投入,归原承租人所有,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若买受人系新承租人的,可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
二、报名登记
1、报名者须在2024年7月30日15:30前将拍卖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现金交款单方式:(略)
2、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略)
3、自然人若需委托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须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共同到达报名现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略)
2、拍卖时间及地点:(略)
3、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委托人与拍卖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和质量问题。
4、本次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税费。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按实开具收据。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人工工资等。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竞买人须于2024年7月31日9:(略)(略)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7、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8、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9、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0、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略)
11、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略)将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至竞买人账户;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并与委托人签订完《房产租赁合同》后转为部分租金或退还至买受人账户(不计息)。
1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按成交价(五年租金)的3%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四、款项支付:
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佣金和首年租金(成交价÷5年)。
首年租金交款账户:(略)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慈溪周巷支行;帐号:(略)014720。
佣金交款账户:(略),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略)388788。
买受人在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还须支付1万元的租赁履约保证金。
五、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租赁双方须在买受人付清首年租金之日起7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标的物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具体时间以《房产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六、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2、买受人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其他行业,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委托人有关租赁的规定。在租赁期内,买受人是出租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和责任人,该房屋内发生所有的安全事故均由买受人来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
3、租金五年不变,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一年一付,第二年起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付清;若买受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租赁期间的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处理费等,涉及上述设施的安装或增扩容由买受人承担。
5、租赁期内,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及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6、若涉及承租人使用标的物、装修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办理,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7、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遇政府规划、拆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物的,出租人须提前两个月告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应及时搬迁。若涉及承租人的赔偿或补偿的,均由拆迁部门核定为准,出租人不做任何赔偿和补偿,已交纳且未履行租赁合同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8、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委托人验收认可。承租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财产收回,新增建筑物(若有)及固定装饰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逾期归还标的物的,则每逾期一日须应按原日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委托人支付占用期间的侵占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产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七、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
1、若有其他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2、本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3本次租赁权公开拍卖由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电话:(略)5。

(略)双东股份经济合作社
(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合同格式


房产租赁合同
(略)







出租方:

承租方:

代理机构:(略)

(略)
二○二四年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略)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租赁方式:(略)
1、租赁权取得方式:(略)
2、租赁期限:五年,租赁期起止时间为2024年月日起至2029年月日止。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年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即:人民币(小写)¥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略)
第六条双方约定事项
1、房屋按现状出租,不得擅自拆、搭建。
2、租赁期间房屋室内装修由乙方自理,乙方需整体经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分割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分割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除、毁损,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3、乙方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4、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经营企业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
7、租赁期间,房地产(略)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8、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乙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后,方可进场装修。乙方需另行交纳租赁履约保证金壹万元,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付清,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等后退还。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10、租赁标的物内原承租人投资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场地内钢棚均归原承租人所有,乙方须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处置,与甲方无关。
11、租赁期满,乙方需无条件退还房屋。
第七条交割
甲方应于2024年月日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叁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无须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叁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壹万元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略)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2024年月日2024年月日

代理机构:(略)


鉴证方:(略)
2024年月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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