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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所属地区:青海 - 西宁 发布日期:2024-07-16
所属地区:青海 - 西宁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略)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略)烟草专卖局(略)域内烟草制品(经营范围为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信赖保护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规划、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标准。
(略)、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等较为稳定、相对独(略)场区域作为(略)场单元,量化(略)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实行不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并公告实施。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规划数量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
第九条 对已经超出本规定规划户(略)域,将采取自愿退出、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方式:(略)
第十条 对(略)场单元零售点采取规划户数、间距、数量控制,市、区、县、乡镇街道采取“间距+规划户数”准入模式;住(略)、自然村、(略)域采取“数量+规划户数”准入模式;总体上保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
第十一(略)市场分别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距离标准:
1.市区街道、县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数量标准:
1.市区、县、乡镇住户200户以下,小区出入口50米范围内无持证零售户的住(略)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3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统一名称:(略)
2.村常住人口200人以内的自然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村常住人口2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区、县、乡镇周边整体搬迁、改建,形成村落模式的,按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形成住(略)的,(略)区、县、乡镇住(略)标准设置零售点。
3.各类综(略)场、农贸产品(略)场内,依据其正常经营的固定铺面、固定摊位总数进行设置。固定铺面、固定摊位总数100个以下的,原则上(略)场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铺面、固定摊位总数100个以上的,每增加100个增设1个零售点。
4.火车站(高铁站)内部以近6年来年度平均旅客发送量为参数,按照平均每45万人次发送量设置1个零售点。机场内部以近6年来年度平均吞吐量为参数,按照平均每45万人次吞吐量设置1个零售点。汽(略)域内部,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
5.(略)(略)(双向)可以各设置1个零售点。
6.驻军部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一个高等院校设有多(略)的,原则上每(略)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校区有(略)的,按照本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7.(略)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略)不受本项第2目的限制。
8.对于在该规定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定性困难或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造成不能合理界定的,由所属烟草专卖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略)单元格规划数量控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
(二)只从事雪茄烟销售的专业雪茄吧;
(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酒店等服务行业,但餐饮、宾馆、酒店卷烟销售点必须设置在二层以下并形成业态规模,且宾馆、酒店卷烟销售点只对内部住宿、消费人群开放。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9.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以下情形:流动的、不定时改变位置的或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情形,如流动摊点(车、棚)、移动式集装箱、活动式板房、活动式彩钢房等;
2.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巷道(通道)、消防通道、地下室、车库、储藏室(含煤房)等非经营性场所;
3.未经合法授权用于经营的场所,如未经授权用于经营零售业务的物业用房、门卫室、传达室等;
4.未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所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经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强制拆除的;
5.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对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杂物间、储藏室等;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没有明确的物理隔断的;消费者进入经营场所挑选商品需经过起居场所的;经营行为受生活起居活动影响的其他情形;
6.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对人体、设施、环境有害的化工、农药、化肥、鞭炮、油漆、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除外;
7.党政机关内部(略)域内及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略)域;
8.(略)(略)等除首层沿街以外,不具备基本的人群消费流动性和销售便利性特点的经营场所;
9.住(略)除首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10.经营场所不具备卷烟陈列、展示条件的,经提醒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1.(略)格单元内已饱和或超出零售点规划数量的;
12.未成年人活动(略)域的经营场所,如游乐场、青少年宫、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纪念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场所内部;
13.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无人售货设备或者其他无人售货形式(包括无人值守商店等),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略)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四)(略)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通道口(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
2.年度内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3.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五)其他方面。
1.使用带有欺骗性,(略)名称:(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以外,对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由本人独立自主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肢体残疾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六级、七级、八级的残疾军人;
(二)持有优抚证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遗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低保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原持证零售户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略)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略)内其他地址:(略)
(二)(略)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略)
(三)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或歇业后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市区”是指(略)政府部门认定的(略)域划分,涵盖(略)(略)(略)(略)、多巴镇、甘河滩镇、上新庄镇镇政府所在地。
(二)“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完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存储场所,包含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等,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范围内。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对消费者完全开放且合法使用的场所。
(四)“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完全隔离。经营场所不能将(略)、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五)“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幼儿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略)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9日施行的《(略))同时废止。

附件1(略)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2全(略)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
附件3全市(略)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

青海省(略)烟草专卖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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