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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街道网格化社会服务外包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7-17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项目概况
(略)格化社会服务外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略)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略):ZZ(略)1
1.2项目名称:(略)
1.3预算金额:590万元
1.4最高限价:590万元
1.5采购需求:全职服务人数不超过59人。
1.6合同履行期限:1年
1.7行业划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1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2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享受免缴、缓缴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2.3采购人:(略)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略)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略)
三、获取:(略)
3.1时间: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23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地点:(略)
3.3纸质采购文件服务费每套100元,售后不退。
具体购买方式:(略)
(1)供应商获取:(略)
(2)(略)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档。下载者需要发票的,(略)“资金管理”模块进行操作。磋商文件服务费发票由采购代理机构:(略)
(3)(略)站首页“(略)”提供操作手册,下载者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等操作。平台咨询电话为:(略)。平台会通过短信提醒下载者进行注册、支付、下载等操作。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4.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8月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4.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略)
投标人因故未出席开标会的,视同同意本项目开标结果。
4.3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文件一式伍份(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后递交,同时应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电子版须为投标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签字后形成PDF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完全一致、U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略)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6.1(略)(略)(略)站发布公告。
6.2投标人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略)
6.3勘察现场:无
6.4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略)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7.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7.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7.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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