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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干片区泾河二街以西、滨河北路以北的国有出让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陕西 发布日期:2024-07-17
所属地区:陕西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略)络司法拍(变)卖告知书
竞买人:
依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等相关规定,(略)(略)络司法拍(变)卖工作(以下简称“网拍工作”)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略)(略)(略)(略)(略)、工商银行融e购、(略)络司法拍(变)卖平台,(略)站按资产类型、地域、处置法院等关键词进行快速检索、浏览和选取,凡具备拍卖公告所列举竞买人资格的主体,均可报名竞买。
二、(略)络司法拍卖线下服务辅助机构(以下称“网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网拍服务机构费用在拍(变)卖价款中按标准予以支付,网拍服务机构不得向各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本院、网拍服务机构、市高法院监督机构联系人:(略)
三、(略)拍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1.提供24小时免费问询服务;2.宣传与推广拍(变)卖处置物,引领查看;3.协助办理过户,代缴税费,融资咨询或服务。
四、(略)络司法拍(变)卖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对外宣传内容涵盖资产调查、融资、协助竞拍等服务内容,(略)拍工作,请各竞买人准确了解服务内容,检查核实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资质,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五、请竞买人仔细阅读拍(变)卖公告、评估报告,准确了解掌握标的物基本情况、权利属性、瑕疵说明、优先购买权人情况(股东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等)、租赁情况、标的物交付、竞买风险提示、瑕疵披露等。如有疑问,(略)拍服务机构或者案件承办法官。
六、竞买成功后,本院将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并送达拍(变)卖成交裁定书,除拍卖公告中已披露不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外,拍(变)卖成交裁定书将裁定解除标的物所有的司法强制措施,(略)、抵押权、质押权等,竞买人可持拍(变)(略)、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特此告知!
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了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特此公示。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按实际现状进行标的物交付。
拍卖公告
(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5日10时至2024年8月6日10时止(即24小时,延时的除外)(略)上(网址:https://(略),户名:(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陕西省西(略)(略)泾河二街以西、(略)以北的国有出让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据评估报告显示(详见附件“评估报告”):(略)为:陕(2021)西(略)内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
评估总价:82753.06万元,起拍价(保留价):46341.7136万元,保证金:4600万元,加价幅度:100万元(以及其整倍数)。
注:1、拍卖标的物有查封、抵押。
2、本次拍卖标的物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西(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复印件、陕西省西(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据陕西省西(略))描述该宗地块一直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未动工开发情形。认定该宗地为闲置用地,需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18013万元。(详情请见附件)
4、请竞买人对该判决书的情况做相应了解,并自行承担风险。(相关资料判决书等详情请见附件)
5、拍卖标的物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若有其它欠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瑕疵说明:具体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费和具体金额,以及竞买成交后续是否能办理过户的情况,由竞买人自行向有权机关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6、竞买人(买受人)是否符合买受标的物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资质条件,需自行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了解,若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则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7、如欲实现多人联合竞买,需在开拍前7日向辅助拍卖机构咨询相关办理事宜;
8、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任何佣金及服务费。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可能的风险。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按实际现状进行标的物交付,(略)联系,取得执行案件法官姓名及电话,以便咨询下一步流程。
二、(略)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略)联系电话:(略)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略)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视为悔拍,执行法官应当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六、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有查封、抵押。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按实际现状进行标的物交付。
2、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包含建筑用电用水情况)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3、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4、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但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5、若有其它欠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各自承担。
6、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略)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7、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确认。
8、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9、(略)上公示。
10、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11、(略)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略)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凡参加竞拍的竞买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竞拍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略)提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略)将自动锁定该笔款项。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的竞拍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略)5),未能竞得拍品的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释放。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12、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略)上充值银行。(略)查询。网址:(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13、依照法释【2016】18号《(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略)信息,请买受人自行核对确认。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略)
(略)联系电话:(略)
(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略)
(略)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略)(略)
(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陕西省西(略)(略)泾河二街以西、(略)以北的国有出让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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