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略)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
(略)
联系电话:
(略)
邮寄地址:
(略)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7日
(略)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
配套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
(略)海域使用金的管理,维护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村委会养殖用海二次发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
(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
(略)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养殖用海活动的单位:
(略)
临时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依法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
第四条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标准计征。
(一)已建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二)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部分条件优越的海域,每年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计征。
(三)
(略)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00-200元计征。
(四)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
第五条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40%计征。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六条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
海域使用权人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海域的租金,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核,乡镇政府将审核后的海域租金缴纳情况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略)管理,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七条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30天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九条海域使用金按下列比例分成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应返还一部分给用海项目所在乡镇政府。
(一)为加强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工作,审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返还比例为60﹪(乡镇、村级分配比例分别为20%和40%)。
(二)村委会向承包人收取承包海域的租金上缴财政部分的海域租金全额返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
(三)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所辖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本办
(略)财政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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