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略)改建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如下:
建设项目:
(略)改建锅炉项目
建设单位:
(略)
建设地址:
(略)
验收结论:
(略)改建锅炉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期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基本执行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项目废气、噪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废均得到妥善有效处置。项目基本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公示时间: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8月14日,2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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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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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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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
(略)
附件1:
(略)改建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稿).pdf794.3KB,下载次数0
附件2:项目验收意见.pdf1.0MB,下载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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