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根
(略)裁定书,本院将于2024年8月7日10时至2024年8月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上(网址:https://
(略);户名:海南
(略)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65车位
权属状况:韩某某
(略):琼(2021)
(略)不动产权第
(略)
瑕疵说明:
1、该车位
(略)内部车位,
(略)业主才有资格购买。
2、该车位现状,建议有意向者自行前往实地看样。
3、根据海南购房限购相关政策,请竞买人竞拍前自行至相关部门核实条件。如竞买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成交后法院将出具成交裁定书并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该财产从成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若因限购或其他行政审批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与本案无关,法院不负责协调,所缴纳保证金及拍卖款不退还。
4、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定向询价:136279.87元,起拍价:
(略),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
(略)缴纳保证金)
特别注意事项:
1.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等)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各自负担。
2.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其他尚不明确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上述所有费用在本公告中所披露的相关信息仅供阶段性参考,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至相关部门、机构查询。
3.买受人需在取得收到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缴纳税费等(注意:由卖方即被执行人所承担的费用均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如垫付费用超过拍卖成交款,不足部分买受人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本院不予负责),并在缴纳完成后持税务申报表、完税证明及相关税务票据等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退付,逾期本院不再办理,买受人可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特别说明:司法拍卖房如因税务部门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税费的,待过户税费缴纳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如出现垫付行为的,应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本院不再予受理(导致该种情况出现的一般是无证不动产、回迁房及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等,意向者在参与竞拍前应充分予以考虑)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
(略)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特别说明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根据《海南经
(略)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物业
(略)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少于物业
(略)域的房屋套数时,每套房屋只能配套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再次租用一个车位、车库;也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
(略)
特别注意事项:因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价格不包含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因此在拍卖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各自负担。(有关房屋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
(略)等相关部门了解)。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日内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
(略)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8月15日15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
(略)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h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预约来拍法服联系电话:
(略)
淘宝技术咨询:
(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略)0(网拍咨询)
法院监督电话:
(略)2
联系地址:
(略)
海南
(略)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略)65车位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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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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