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4〕29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2373公顷(其中农用地13.0559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略)2023年度第九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地单位:
(略)
实施征地单位:
(略)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
(略)
(略)南山村旱地0.0005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48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06公顷,天宝镇埔里村旱地2.3824公顷、园地5.1197公顷、草地1.0785公顷、其他农用地3.98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2373公顷。
四、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
(略))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
(略)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石亭街道南山村、天宝镇埔里村综合地价为91.3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
(略))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石亭街道办事处、天宝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2023年10月26日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略)(略)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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