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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01破2号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发布日期:2024-07-17
所属地区:黑龙江 - 哈尔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预告
更新时间:2024/07/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破产重整案
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告

黑龙江省哈(略)决定书,(略)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为实现资源整合,盘活债务人资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略)场化法治化的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债务人资产的营运价值,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告招募本案意向重整投资人,并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略)基本情况
1.(略)主要资产
1.1主要资产状况
(略)名下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为坐落于(略)房产,目前处于查封、抵押的限制权利状态,位于阿(略)的机器设备及车辆,评估净值以评估报告为准。
债务人的无形资产有31个有效的药品注册证书,最近的将在2024年5月份到期,另有药(略)许可及其生产技术,累积多年商誉等。
特别说明:具体信息以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权证记载为准。
1.(略)主要资产优势
尽管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目前处于查封与抵押状态,但鸿翔名苑房产(略)域,交通便利,商业氛围浓厚,一旦解除查封和抵押,具备迅速转化为现金流的潜力,可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收益。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经过精心维护,技术状态良好,能够为企业生产提供稳定的支持。
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确保企业具备强(略)场竞争力,企业累积多年的商誉,有助于吸引更多合作伙伴和客户,推动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1.3具备未来发展潜力
若能妥善处理当前的查封、抵押等问题,相关资产可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推动企业实现更大的发展。企业注重品牌建(略)场推广。通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口碑,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企业还积极(略)场推广活动,加强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不断(略)场份额和影响力,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具备持续发展的巨大潜力。
2.特别说明:
2.1企业资产均以现状为准,资产情况以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2属地政府产业、环保等政策事宜,请意向投资人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2.3若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法院批准的,管理人将依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略)资产。
2.4企业资产存在的相关资产、财务记账等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人将在后续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进行尽职披露,对于披露以外的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的事项,意向投资人应自行进行充分的调研,并自行承担其中的风险。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该重整投资人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所有义务。

二、招募须知
1.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全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本招幕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不符合条件参加招募的,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独立做出价值判断,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3.(略)的资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内在质量等以投资人接手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权证登记数字为准,管理人及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做担保,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重整对价。
4.(略)的资产与股权结构等所作的说明、图片等,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略)资产、股权等情况,调查是否存在瑕疵,(略)资产、股权等的实际情况,(略)资产、股权所在地的产业导向,并请实地查看、进行尽职调查,(略)资产、股权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投资行为,意向投资人一旦作出投资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略)资产、股权等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5.意向投资人经遴选确认后,管理人向投资人发送《确定重整投资人通知》或类似的选定投资人的确认文件。
6.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届满日(节假日休息)管理人接受咨询及联系看样,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管理人联系人:(略)

三、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人民法院适用限制消费令,(略)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单,报名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略)重整进程,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略)重整的诉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自然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投资联合体中应当至少有一方符合报名条件。参与投资报名的联合体的主体确定后不得退出,若增加投资主体则不影响原投资主体责任承担。
3.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1)审计报告;(2)最近三个月内的存款余额证明或银行授信证明等;(3)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4)能体现资产状况及流动资金状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4.意向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5.(略)需满足(略)政府的规划要求及药品生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如有要求)。
6.意向投资人为境外实体或拟使用境外资金进行投资的,须自行解决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投资资格准入、外汇管制等事项。
7.意向投资人根据本公告要求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报名参与投资人遴选报名。

四、报名流程
(一)报名阶段
1.报名期限:即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10:00时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2.1参与重整投资意向书:格式不限,但应至少包含以下事项: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人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如有)、投资意向、资金来源、经营计划、经营业绩、投资资金金额等;并载明联系人:(略)
2.2意向投资人对符合招募公告以上“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中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承诺函,须加盖投资人公章;
2.3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须加盖公章)。受托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2.4意向投资人资信证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2023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三个月内的存款余额证明或银行资信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等。
2.5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含公司简介、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主营业务核心优势等;
2.6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3.报名方式:(略)
本项目重整投资报名采取“线上+线下”方式:(略)
收件人:王巍律师;
联系电话:(略)
管理人邮箱:(略)
管理人地址:(略)
(二)初步审查阶段
1.意向投资人按照本公告要求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且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意向投资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招募条件,(略)重整要求相匹配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意向投资人符合报名条件。
2.如管理人初步审核后需要意向投资人提供补充提供材料的,管理人将在收到初步报名材料后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提供,全部材料审查通过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其符合报名条件。
(三)缴纳尽调保证金
1.意向投资人应在接到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后2个自然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函》并支付尽职调查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下称“尽调保证金”),尽调保证金应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缴纳完毕尽调保证金后,(略)的尽职调查。
2.意向投资人未签订《保密协议》及《承诺函》、或签订《保密协议》及《承诺函》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尽调保证金的,(略)破产重整投资。
尽调保证金需缴纳至管理人如下账户:
账户名:(略)管理人
开户行:(略)哈尔滨爱建支行
(略)(略)(略)
(四)尽职调查阶段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管理人基于尽职调查而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没收尽调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资格。
2.(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期限为自意向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函》之日起7个自然日届满(下称“尽调期限”),管理人将在条件允许和可能的范围内予以配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及重整投资人遴选阶段
1.意向投资人根据尽职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结合自身的商业判断和法律风险评估,在尽调期限届满后5个自然日内,决定参加重整投资的意向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向管理人提交具有操作性且不可撤销的《重整投资方案》一式三份(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方式:(略)
2.管理人对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略)重整投资人,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出《重整投资人入围通知书》。
在此阶段中,若符合前述所有条件且参加遴选的意向投资人仅有1位,则该参加者即成为重整投资人;若参加者为2位以上,则通过管理人评审并向哈尔滨中院汇报后确定重整投资人;若参加者为2位以上,为了争取重整成功,管理人可根据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意向投资人意愿等情况,同时确定第一重整投资人及第二重整投资人。若第一重整投资人被取消资格,则第二重整投资人自动递补成为重整投资人。
3.需要特别提醒意向投资人注意的是: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略)债权人的汇报、沟通,本次重整投资人遴选采取重整投资款项自行报价方式:(略)
(六)签署意向重整投资协议及缴付履约保证金
1.管理人经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下称“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向重整投资人发出《确定重整投资人通知书》,重整投资人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按照该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下称“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
2.在有第一重整投资人、第二重整投资人的情形下,如第一重整投资人未能与管理人达成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则管理人有权取消第一重整投资人资格,第二重整投资人自动递补成为重整投资人,第二重整投资人应与管理人协商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3.前述《重整投资协议》应按照管理人确定的条款及《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签订,原则上条款内容不接受重整投资人的调整。
(七)保证金的退还及转换
1.尽调期限届满后,意向投资人如自行决定放弃参与重整投资,管理人将在收到意向投资人放弃参与重整投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略)退还尽调保证金。
如管理人在退还尽调保证金之后,发现意向重整投资人违反保密义务,有权依据本公告第(四)项第1条规定,主张意向重整投资人承担与尽调保证金数额相等的违约责任。
2.尽调期限届满后,如意向投资人有意继续参与重整投资并且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如该意向投资人最终未被管理人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应书面通知该意向投资人未被选定。管理人在发出前述通知后15(略)退还尽调保证金。
3.对于最终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其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重整投资人应在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余款人民币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整)。(略)重整计划草案后,(略)的重整投资款。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如其未按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视为该重整投资人违约,管理人有权没收其已转为履约保证金的200万元。
4.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因重整投资人自身原因退出重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参与重整投资、不配合依法推进重整程序、以及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后不履行其在重整计划中的承诺,不配合执行重整计划,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有权罚没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重新招募重整投资人。管理人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将视为破产财产依法进行处理和分配。

五、其他事项
1.(略)资产推介,(略)重整投资的要约或要约邀请,如需了解详细情况可与管理人联系。
2.(略)有关情况,不应作为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
3.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以公开的方式:(略)
4.本报告未尽事宜,如招募期限延长、调整或者撤回招募公告、遴选规则的公布等以管理人最终通知为准,如由此对意向投资人造成影响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公告与管理人拟定的重整投资人遴选方案不一致的,以重整投资人遴选方案为准。
6.管理人有权随时终止意向投资人招募。
7.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属管理人。
(略)的重整投资。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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