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略)
传真:
(略)
通讯地址:
(略)
建设项目名称:
(略)
建设单位:
(略)
建设地点:
(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略)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
(略)
公示起止日期
年产400万个自行车鞍座零件项目
益铭车业(天津)
(略)
(略)
(略)
现
(略)生产线。
(1)废气
本项目注塑产生的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注塑设备喷嘴与模具之间设置的出气口处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TRVOC、非甲烷总烃、MDI、PAPI、臭气浓度)发泡车间整体引风收集,以上废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处理后废气经过1根新建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未经收集的注塑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入大气中。根据预测结果,本项目运营期经排气筒P3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略))相应限值要求;MDI和PAPI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略))相应限值要求。厂房界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略))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限值要求;厂界处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略))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的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投产后,预计运营期废气排放不会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显著影响。
(2)废水
本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
(略)现有化粪池沉淀后
(略)总排口
(略)(略),最终排入天津天自有源污水处理厂。根据报告表结论,废水总排口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略))三级标准的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室内噪声主要为生产车间内注塑机、吸料机、发泡机、搅拌机,室外噪声主要为环保设备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室内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音等隔音降噪措施,环保设备风机采取设置隔声房、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经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中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物、发泡下脚料、发泡基座不合格品)分类收集后在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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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2024年7月24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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