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4〕3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普安镇金剑工
(略)(
(略)(略)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略)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位于普安镇金剑工
(略)(
(略)(略)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地块二)。
二、征收主体
本次征收主体为
(略)人民政府,
(略)具体负责,普安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特此通告。
(略)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附件下载下载
(略)拟建用地范围.pdf
(略)拟建用地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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