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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十三至十九)海域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挂牌(竞价)出租公告

所属地区:山东 - 潍坊 发布日期:2024-07-19
所属地区:山东 - 潍坊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租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1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管理运营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十三至十九)海域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挂牌(竞价)(略)管理运营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十三至十九)海域使用权
(略)CQJY-(略)挂牌价格506.6万元
标的类别租赁权挂牌起始日期(略)
项目状态挂牌公告挂牌期满日期(略)
(略)所属行业
项目简介项目简介
(略)管理运营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十三至十九)(略)网采用挂牌(竞价)方式:(略)
一、(略):CQJY-(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标的内容:
1、开放式养殖用海(十三、十四、十七、十八、十九)海域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租赁海域位于寿光,海域面积为2661.6418公顷,租赁期限5年,履约保证金20.36万元,出租底价为203.6万元/五年(40.72万元/年),竞买保证金10万元。
2、开放式养殖用海(十五、十六)海域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租赁海域位于寿光,海域面积为1206.0331公顷,租赁期限5年,履约保证金30.3万元,出租底价为303万元/五年(60.6万元/年),竞买保证金90万元。
注:1、意向承租方查询海域使用权证及宗海界址图详细材料,(略)现场查看《海域使用权租赁价格评估报告书》。
2、意向承租方竞价的增加幅度为2万元或其整数倍。
四、意向承租方资格及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
2、(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有养殖采捕等业务,并具有相关的养殖经验。在竞价结束后将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承租方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扣除所交竞买保证金,本次挂牌(竞价)活动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4、履约保证金仅限于承租方以银行汇款或转账的方式:(略)
五、申购须知
1、凡有意参加竞买者,(略)网进行注册申购,详情见《(略)管理运营的开放式养殖用海(十三至十九)海域五年使用权租赁项目挂牌(竞价)文件》。
2、网上注册登记申购后,请于2024年8月1日17(略)自动生成的银行子账户。
六、展示时间及地点:(略)
七、网上竞价时间
1号海域:2024年8月2日上午9:00-9:30;2号海域:2024年8月2日上午9:30-10:00,具体结束时间以实际成交时间为准。
八、公告媒体:
(略)官网、(略)官网、(略)微信:(略)
九、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1、意向承租方须全面阅读本公告及挂牌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标的相关权属文件)并认可本项目挂牌文件的全部内容。在公告展示时间应自行至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疑问之处可咨询出租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报名登记即视为认可本项目出租标的现状。意向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略)
2、项目竞价成交,承租方资格审查通过后,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公司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略)签署领取《成交通知书》并缴纳交易服务费;(2)接出租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与其签订《海域租赁合同》,并缴纳第一年租赁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缴清上述款项的,将取消承租方的资格,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后续四年租赁价款及相关费用缴纳时间按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海域租赁合同》执行。如承租方逾期未支付,出租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3、承租方应事先查验相关海域并认可海域情况后报名,承租方签约后为租赁期间唯一合法使用人,对相关海域可能存在的其他占用情况,由承租方负责自行采用合法途径驱逐。如驱逐未果,出租方收取的租赁期间租赁费用不退回。出租方不负责标的清场交付,承租方须自行进场,自行负责海域使用期间相关工作((略)、用电、给排水、安全、维稳、信访、环保等)。在日常经营使用时,严禁违规用海,严禁超出用海范围,如发现承租方有违规用海、超出用海范围等经营情况,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交纳的租赁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须依法赔偿。
4、承租方日常经营使用中涉及的所有人身安全、矛盾、纠纷、民事协调等相关事宜须自行负责协调解决,费用自理,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概不负责。
5、合同履行期间,若因承租方单方面原因须解除合作协议,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解除,出租方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3个月的租赁费用,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6、若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征用租赁海域,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退出被征用海域,与出租方无关。海域被征用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海水污染、周边环境破坏等因素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相关任何责任。
7、海域使用期满时,承租方须及时、完整地将该海域及附着物、定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恢复至合同签订时原状并交还出租方。若不能恢复原状的,经出租方同意后,按当时现状交还出租方,承租方添置的附着物、定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经济补偿。承租方逾期不及时退出须向出租方支付海域占用费(海域占用费日收费标准为:年度海域租赁费/365天)。
十、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地址:(略)
(略)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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