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NNZC2024-C2-260262-GXQP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略)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合同文本”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略)
第1种方式:
(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
(略)
(1)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铜电缆、工程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②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③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第3种方式:
(略)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略)
第1种方式:
(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
(略)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略)、
(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按施工期间《
(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2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付款周期
(1)工程款分三期支付,第一年支付工程总价格35%,第二年支付工程总价格的65%;第三年支付工程总价格的100%。
(2)成交供应商在申请付款时将付款申请和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开具给采购人:
(略)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付款周期
①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
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
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业主及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更正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略)上查询地址:
(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
(略)
1.采购人:
(略)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2.采购代理机构:
(略)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略)
3.项目联系方式:
(略)
项目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略)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略)
品目工程/专业施工/其他专业施工
采购单位:
(略)
(略)域
(略)公告时间2024年07月19日15:03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5日更正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联系人:
(略)
项目联系人:
(略)
项目联系电话:
(略)
采购单位:
(略)
采购单位:
(略)
采购单位:
(略)
(略)
代理机构:
(略)
代理机构:
(略)
如果附件下载后没有后缀,无法打开,请查看您点击的那条公告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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