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
(略)人民法院
关于
(略)的变卖公告
镇江经济
(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5日10时至2024年10月4日10时止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
(略)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镇江经济
(略)人民法院,
(略)址:https://
(略)?spm=a213
(略).1790.d7a71a33DZoGgj),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略),建筑面积:111.85㎡,规划用途:住宅。)
起拍价:121325.68元,参考价:
(略),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
二、咨询时间与方式:
(略)
(略)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联系电话:
(略)
三、变卖方式:
(略)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如果因为限购等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需承担悔拍等责任。
五、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办理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买受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应先行垫付上述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凭垫付税费的票据凭证向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提前五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网拍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略)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需要明确的是,在该条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时,是指执行法院所有工作人员以及为执行法院提供外包服务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书面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或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经本院查明本次拍卖标的有优先购买权人:唐卫红,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
(略)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
(略)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后8日内缴纳,
(略)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
(略)
(户名:镇江经济
(略):
(略)(略))
2.
(略)上付款方式:
(略)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根据《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略)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变卖的价款若低于原变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4.未成交的,
(略)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
(略)上充值银行。
(略)查询,网址:
https://
(略)-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略)拍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
(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
(略)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略)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
(略)9
受托咨询及看样:电话
(略)(
(略))。
淘宝技术咨询:
(略)
详细信息可在“
(略)(
(略).cn)”上查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略)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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