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公示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4〕247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和《
(略)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15号)的要求,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经省有关部门审核与确认,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采购,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7月22日至7月24日17:00。
如有异议,
(略)(药品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添加反馈-选择批次(未过评暂停采购申诉(202407)))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药品公示表.pdf
(略)
2024年7月22日
普通附件:
附件: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药品公示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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