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略):23-EC-DL096(第二次)
二、项目名称:
(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被投诉人:
(略)(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
(略)
(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略)
(略)(略)298号401室
(略)永中街道金属大厦1512室
(略)同方国际大厦1903室
(略)福建
(略)欣隆盛世16幢
(略)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略)
(略)(略)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鹿城综合执法局、
(略)关于
(略))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
(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的规定,“畸高、畸低”的评分应当是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再次核查一致认为未发现有畸高、畸低评分现象,投诉人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此种情形。结合现有证据以及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未发现投诉人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情况,未发现投诉人主张的评审过程中明显的倾向和歧视现象的情况。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本采购项目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25日,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投诉人于2024年5月27日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略)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略)财政局2、联系人:
(略)
附件信息:
温鹿财采【2024】54号.pdf
27.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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