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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4〕5号

所属地区:陕西 - 汉中 发布日期:2024-07-04
所属地区:陕西 - 汉中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4〕5号

(略)猪儿欢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朱玲
注册地址:(略)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铺设的用于浇地的黑色PE管道在直线距(略)约300米、朱家坝河靠近山体一侧约10米的山体高处断裂,管道裂口处养殖废弃物沿山体顺流入朱家坝河,导致朱家坝河河水呈灰黑色,有明显臭味和白色泡沫。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7日《(略)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2024年5月7日《(略)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铺设的用于浇地的黑色PE管道断裂后,养殖废弃物沿山体顺流流入朱家坝河,导致朱家坝河河水污染;
2.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你养殖场及周边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铺设的用于浇地的黑色PE管道断裂后,养殖废弃物沿山体顺流流入朱家坝河,导致朱家坝河河水污染;
3.2024年5月7日制作的(略)猪儿欢养殖(略)及周边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养殖场(略)、沼液储存池、黑膜沼气池、黑色PE管断裂处等大致分布位置;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名称:(略)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朱玲身份信息;
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夏泽玉身份信息;
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张刚身份信息;
8.委托书1份:证明夏泽玉为你养殖场环保事宜代理人;
9.委托书1份:证明张刚为你养殖场环保事宜代理人;
10.(略):NQHJ-04-ZL081)副本1份:证明你养殖场铺设的用于浇地的黑色PE管道断裂后,养殖废弃物沿山体顺流流入朱家坝河,导致朱家坝河河水污染。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于2024年6月12日送达,2024年6月13日你养殖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部分予以采纳。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同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适用情形,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并进行处理处置,但设施设备运行不稳定或贮存、处理、利用不规范,对环境有轻微污染,常年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处罚幅度3-4万元。鉴于你养殖场整改态度积极,能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养殖场“已铺设的用于浇地的黑色PE管道在直线距(略)约300米、朱家坝河靠近山体一侧约10米的山体高处断裂,管道裂口处养殖废弃物沿山体顺流入朱家坝河,导致朱家坝河河水呈灰黑色,有明显臭味和白色泡沫”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领取《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领取地点:(略)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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