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9破46号之二
申请人:
(略),住所
(略)1101东半边。
法定代表人:杨芝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4年7月2日,
(略)(
(略))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该和解协议载明:1.截至2024年6月30日,
(略)名下无财产;2.共有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已审查认定债权金额为109937.34元;3.
(略)股东杨芝兰、李白梅自筹资金82295.54元(已打入管理人账户),优先清偿破产费用9859.5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917.23元、管理人报酬8692.32元、其他破产费用250元);余款72435.99元用于债权清偿,社保债权金额2435.99元,清偿率100%;职工债权金额
(略),清偿率65.12%,均于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体债权人均同意《
(略)和解协议草案》。
(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出席会议有2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获得通过。故请求裁定认可《
(略)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
(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实现对债权人公平清偿,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应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略)和解协议;
二、
(略)和解程序。
附件认可和解草案并终止和解程序.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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