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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所属地区:云南 发布日期:2024-01-29
所属地区:云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政府采购
更新时间:2024/01/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
(略)有特殊要求,(略)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略)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略)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略)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略)
五、有关执行要求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
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略),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略)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略),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略)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确无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略),可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略)场竞争机制,将除涉密采购以外的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略)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略)
采购项目同时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内容,可以分开采购的,采购人:(略)
(二)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
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和本国产品等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其中包括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等文件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在预算编制时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并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予以落实;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以及预留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应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政府采购应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级预算单位:(略)
政府采购应支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用水单位:(略)
政府采购应支持科技创新。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略)场的,政府采购应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对高等院校、(略)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关于联合采购
对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略)
(四)关于全流程电子交易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实现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投标响应、开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全过程电子化、数字化,并逐步推动远程异地评审。
(五)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根据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要求,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疫情、重大灾害等原因开展的紧急政府采购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完成招标采购活动后,(略)向财政部门备案,或者由行政监督部门向财政部门推送相关采购信息,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作脱密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同时废止。
(三)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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