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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市应急指挥协调能力提升项目(一期)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的澄清(答疑)公告3

所属地区:安徽 - 滁州 发布日期:2024-07-24
所属地区:安徽 - 滁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关于(略)应急指挥协调能力提升项目(一期)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的澄清(答疑)澄清(答疑)公告公告3
(略):czsjgc(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略)应急指挥协调能力提升项目(一期)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作如下澄清(答疑):
问题1.投标过程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已在安徽省公共资源(略))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此项要求是否为项目中标后需完成的相关信息登记,不作
为初审指标?
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不对此项要求做评审,但投标人应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建市函〔2022〕〕580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问题2.我司已仔细研读《关于(略):czsjgc(略)),现有以下疑问,望予以明确回复!
1、澄清(答疑)公告中“问题13:业绩要求中,如投标人提供项目建设单位:(略)
针对以上答疑澄清,我司有疑问:此业绩定义是否特指施工业绩描述,因为设计业绩验收是在施工和监理招标之前,即设计任务完成的证
明材料(如图审合格证明或施工许可证,故设计业绩的完工证明一般无监理、施工盖章,请明确设计业绩提供设计任务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图
审合格证明或施工许可((略)页截图)或施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单位:(略)
答:此条回答是指施工业绩中,可以提供至少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四方主体盖章的项目完工报告代替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
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记录)。设计业绩中提供能通过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能通过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设计任务完成的证明材料即可,(略)
中的内容仅为举例。
问题3.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1)设计业绩: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略)(略)工程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业绩的,得2.5分。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扫描件:①合同;②设计任务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图审合格证明或施工许可证((略)页截图)或建设单位:(略)
根据《(略)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四条规定:“限定投标人(供应商)具备××地域、××行业业绩或××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属于强制条款,为禁止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略)
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略)
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基于以上相关规定,建议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修改为:“(1)设计业绩: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略)(略)工程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业绩的,得2.5分。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扫描件:①合同;②设计任务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图审合格证明或施工许可证((略)页截图)或建设单位:(略)
材料扫描件:①合同;②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记录)。”
答:招标文件中没有特定(略)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的要求,本条执行招标文件。
问题4.答疑文件中说明,施工业绩: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略)级及以上指
(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业绩的,得2.5分。(略)
设内容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是否也满足施工业绩要求。
答:满足,(略)建设内容的公共建筑智能化项目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即可。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不能
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规模、工程类型等评审因素,则须另行提供建设单位:(略)
问题5.设计业绩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扫描件:①合同;②设计任务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图审合格证明或施工许可证((略)页截图)或建设单
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略)
答:设计业绩中提供能通过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设计任务完成的证明材料即可,(略)中的内容仅为举例。
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监督电话:(略),驻集团纪检监察组监督电话(略)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日期: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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