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债权人我是投资人我是管理人设为首页收藏
首页债务人信息公开案件公开公告裁判文书新闻动态典型案例
(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开时间:26分钟前公开人:
(略)管理人
浏览次数:19次
打印分享
(略):
(略)因资产不足清偿债务,
(略)破产清算的申请,苏州工
(略)决定书,指定苏州正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略)位于苏州工
(略)天域花园一期8幢底层商业3#房屋,
(略)已将场内物资腾空,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略)从即日起解除租赁合同,如您有异议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略)管理人
日期:2024年7月23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附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jpg下载
加载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汪璇 |
![](/upload/replace/2024-07-05/20240705094259_Y028oU.png) |
【联系电话】 |
13335654237 |
【客服微信】 |
133356542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