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招标专区
项目专区
数据市场
营销分析
增值服务
企业服务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4〕4号

所属地区:陕西 - 汉中 发布日期:2024-07-04
所属地区:陕西 - 汉中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0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4〕4号

(略)
法定代表人:王哲
地址:(略)
(略)位于(略)朱家垭村的砂石厂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原料棚设施,产品料棚未落实两面围挡,部分物料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6日《(略)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2024年5月18日《(略)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略)未按要求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2.2024年5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略)未按要求落实扬尘管控措施情形。
3.(略)现场平面图1份:(略)砂石加工项目生产线、(略)等大致分布位置;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略)及法定代表人为王哲;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王哲身份信息;
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谢劲松身份信息;
7.授权委托书1分:证明委托人谢劲松委托权信息。
(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2024〕4号)(略)有陈述申辩权利,并于2024年6月11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免申请。经研究,决定部分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适用情形,“未密闭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你公司堆存物料占地面积300㎡。同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略)“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原料棚设施,产品料棚未落实两面围挡,部分物料未进行密闭”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领取《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领取地点:(略)
(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
相关稿件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