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前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辖区内的所有林区(包括经济林、生态林、自然林、退耕还林等)以及距离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森林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焚烧稻草、地边草、甘蔗叶、草皮灰等;
(二)严禁吸烟、乱丢烟蒂、烧蜂窝、熏蛇鼠、野炊、烧烤、烧火取暖、放飞孔明灯、小孩玩火、点火把照明等;
(三)严禁烧香点烛、烧纸、烧田埂、烧木炭、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严禁从事炼山备耕等用火活动;
(五)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易引发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六)严禁其他容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活动。
四、责任落实
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强化野外火源管理,特殊情况用火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组织护林员、林业执法人员、乡(镇)村干部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域用火玩火。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或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做好防护工作。
五、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禁火区域范围内野外用火要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警或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举报(报警)电话:12119(自治县森林消防),0778-5221102(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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