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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EPC项目答疑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7-25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略):2024BFFGZ01596
原公告日期:2024年07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EPC项目
招标补疑1
(略):2024BFFGZ01596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补疑如下。
1.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略)
答:需满足评审要求,予以认可。
2.如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业绩由哪一方提供,请贵司明确投标人业绩是否由联合体双方任何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
答:均予以认可。
3.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明确联合体中标的,工程价款支付至联合体牵头人账户,请贵司明确后期工程款是否可以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任务分别支付至联合体各单位:(略)
答:分别支付。
4.本项目质量标准前后多处表述均不一致,具体如下:(1)招标文件第4页,招标公告2.11,表述为“质量标准:合格”;(2)招标文件第96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表述为“设计质量标准:合格,通过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单位:(略)
答:质量标准:合格。具体实施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5.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明确投标人为联合体中标时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纳,是否可以由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均可?
答:施工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6.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投标人为联合体中标时“招标代理:(略)
答:均可。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未明确设计费及建安工程费收款主体,采用联合体中标的是否可采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别将设计费直接支付至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略)
答:分别支付。
8.本项目发布招标文件时,相关技术资料以下挂附件形式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略)
地址:(略)
国家健康大数据产业园D栋
联系人:(略)
电话:(略)2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1;(略)
2024年7月2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附件:2024BFFGZ01596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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