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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审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4-07-25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竞争性谈判
更新时间:2024/07/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审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时间:(略)
(略)(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略):JSCC-(略)-1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采购项目预算:13万元(人民币,含税)
5、最高限价:13万元(人民币,含税)
6、采购需求: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伤保险基金专项审计服务,详见采购文件
7、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2024年11月15日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略)
1、时间: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1日(响应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略)
3、方式:(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略)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略)
4、售价:人民币100元/套(开具收据),售后不退。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4年8月5日14:3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址:(略)
纸质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壹份(随纸质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副本文件、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审和存档,投标人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三方专业机构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或近半年内任一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近半年内任一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任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5)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6)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具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如有);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件)(如有);
《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略)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采购人:(略)
4、公告媒体
(1)(略)(https://(略))公示发布,敬请各投标人关注;
(2)有关本次采购存在变动或修改,(略)(https://(略))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更正公告;
(3)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及需求问题,请向项目联系人:(略)
5、政府采购信用承诺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略)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略)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联系人:(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项目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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