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略)
本次司法变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一,其余被执行人无有效联系方式:
(略)
变卖公告
(略)(略)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15日10:
(略)上(网址:https://
(略)?spm=a213
(略).188.eYNsqv)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略)商业用房
标的物位
(略)共2层,标的物位于名义层第1层,无电梯。目前由承租人使用。
特别说明:(1)本次变卖标的物已被法院查封并设有抵押,抵押权人系本案申请执行人。(2)本次变卖范围包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不含室内动产。(3)本次变卖为带租变卖,现出租作为“
(略)”办公使用,租期3年,自2023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租金每月
(略),半年一付,该租户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更多租赁详情见附件“租赁合同”,请竞买人注意。(4)该标的物无物业管理,水、电及其他欠费情况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具体欠费金额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所涉欠缴的水、电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请竞买人注意。(5)标的物变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交付。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变卖人承担范围内,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197.84万元;二拍流拍价:110.7904万元;变卖价:110.7904万元;保证金:22万元;增价幅度:
(略)(及其整数倍)
二、变卖方式:
(略)
2.
(略)上在线报名并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变卖期内无人报名或出价的,变卖流标。
四、变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信息与本次司法变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变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略)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略)安排。预约看样请关注“雍迦科技”微信:
(略)
重要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本院、司法变卖辅助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报名参与竞买或需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变卖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应于变卖开始7日前
(略)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开始7日前
(略)人民法院联系。
九、竞买人缴纳变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后可取得竞买资格(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免交)。
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买的,请于变卖开始7日前到本院现场报名。
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参与竞买或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须在变卖开始7日前向法院提交登记手续。
(略)在线报名,
(略)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其相应资金作为变卖预交款,变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变卖未成交或者变卖中止暂缓撤回的,竞买人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变卖有溢价的,买受人的变卖余款须在变卖结束后7日内通过下列方式:
(略)
直接缴纳
(略):
(略)(略))。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在公告明确的尾款缴纳期限内缴清尾款的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任自负。
十、标的物权属转移登记由买受人凭本院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请竞买人提前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物若有涉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标的物移交时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一、参照《
(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
(略)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
(略)等信息。
特别提醒:本次变卖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
(略)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服务:
(略)
咨询电话:
(略)(略)(略)
(略)(略)人民法院咨询电话:
(略)
(略)(略)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略)
(略)
(略)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
(略)
(略)监督电话:
(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略)商业用房
暂无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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