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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六龙社区胡唐巷旁三层房屋招租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发布日期:2024-07-26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租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EWB-FRONT/pages/webbuildermis/attach/ztbAttachDownloadAction.action?cmd=getContent&attachGuid=c8987d37-0ac8-4762-b0f2-7f257e19b225&appUrlFlag=ztb001&siteGuid=7eb5f7f1-9041-43ad-8e13-8fcb82ea831a;/EWB-FRONT/pages/webbuildermis/attach/ztbAttachDownloadAction.action?cmd=getContent&attachGuid=423cc1ac-(略)e-a1e3-a0c211498c67&appUrlFlag=ztb001&siteGuid=7eb5f7f1-9041-43ad-8e13-8fcb82ea831a;/EWB-FRONT/pages/webbuildermis/attach/ztbAttachDownloadAction.action?cmd=getContent&attachGuid=57e910fc-8bb4-43cc-9076-56f11dd75358&appUrlFlag=ztb001&siteGuid=7eb5f7f1-9041-43ad-8e13-8fcb82ea831a(略)(略)胡唐巷旁三层房屋招租信息时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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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28.5529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略)
报名截止时间:(略)
项目公告
项目名(略)(略)胡唐巷旁三层房屋招租
(略)HSZL24051
挂牌期限2024年07月26日至2024年08月08日
(略)
招租资产情况房地产类
房屋坐落地(略)北门胡唐巷旁三层房屋
(略)——(略)——
房屋面积(㎡)2286.11土地面积(㎡)
招租面积(㎡)2286.11
房屋用途——土地性质/
其他
招租用途公寓运营
招租底价28.5529万元/年租金年递增率运营免租期结束后每3个租赁年度租金递增3%
招租期限(年)15
特别事项租赁标的交付标准以现状为准。
承租条件1、意向承租方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的企事业单位:(略)
2、意向承租方须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略)账户缴纳意向承租保证金5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可在其支付了租赁保证金后申请原额返还;其他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保证金在最终承租人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禁止从事行业: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
一、租赁标的
1、租赁标的系坐落(略)徐贵(略)胡唐巷旁三层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标的”),建筑面积2286.11㎡(详见:租赁标的平面图),租赁标的交付标准以现状为准。
2、租赁标的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Dsu级,建筑安全承载力较弱。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产权情况、房屋安全等级、规划用途、成新、结构、朝向、内部构造以及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等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现状。承租方知悉租赁标的无房产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租方承诺承租方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对租赁标的进行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后适用于承租方租赁用途,并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租赁用途
1、租赁标的由承租方按照租赁协议约定进行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后用于公寓运营,承租方作为公寓运营方承担公寓运营的各项安全管理职责。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公寓运营以外的事项。因公寓运营需要,承租方拟将租赁标的交由除公寓住户以外的单位:(略)
3、承租方应通过签署租赁协议、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略)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5个租赁年度,自起租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起租日为租赁协议签署之日。
出租方于起租日按租赁标的现状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标的,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租赁标的交付确认书》。
2、装修免租期:第一个租赁年度为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缴纳租金,但应支付使用租赁标的的各项成本。承租方应在装修免租期内按照出租方确认的方案进行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并在装修免租期满前通过出租方验收。除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承租方加固成果无偿归属出租方。
3、运营免租期:第二个和第三个租赁年度为运营免租期,运营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缴纳租金,但应支付使用租赁标的的各项成本。
4、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发生产权转移的,承租方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承租方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略)
1、租金
(1)租赁标的起始租金标准为(含税)(略)/租赁年度。本条所述租金不含使用租赁标的的各项成本,运营免租期结束后每3个租赁年度租金递增3%。
(2)租金先付后用,承租方应于运营免租期满后的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10日将相应租金给付出租方,出租方于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后10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租金含税价不变,出租方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退租的,则装修免租期和运营免租期不再免租,承租方应按照起始租金标准向出租方缴纳装修免租期和运营免租期内租金。
2、物业管理费
租赁标的物业服务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3、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水、电、通讯、(略)接入费等因使用租赁标的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另行承担,承租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缴纳前述费用。
五、租赁保证金
1、承租方应在租赁协议签署当日内向出租方支付5万元租赁保证金,出租方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向承租方开具收据。
2、除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承租方按照对承租方的要求中第九条要求将租赁标的返还出租方并经出租方验收通过、承租方结清相关费用后30日内,出租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六、装修要求与责任
1、承租方按照出租方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及出租方要求制订包括设计、预算、工期等要素在内的加固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加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完成加固后,由出租方委托二次鉴定,租赁标的房屋安全鉴定结果须达到Bsu级。
2、承租方进行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前,须事先向出租方提交包括设计、范围、工艺、用料等内容在内的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方案对租赁标的进行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并在装修免租期满前通过出租方验收。
3、在装修免租期内,承租方投入的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的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最终以出租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装修免租期满后,承租方投入的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不再予以审计。若经审计,在装修免租期内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投入不足300万元的,承租方以现金方式:(略)
4、承租方加固、改造、装修中的相关设计、施工、消防、安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资产应在不影响原有建筑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略)域、外立面等前提下进行。
5、在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过程中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承租方违反租赁协议约定进行加固、改造、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停工整改。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设施设备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若需在租赁标的外墙安装广告标识或进行其他宣传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同时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报批及备案手续。
七、维修责任
1、加固、改造、装修后的租赁标的包括主体结构在内的全部维修维护和租赁(略)域内设施设备全部维修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2、承租方应爱护租赁标的,非因出租方原因致使租赁标的及其装修、设备设施等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至原状并承担费用。由于相关设施老化、损坏、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出租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3、承租方在使用租赁标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租赁标的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若租赁标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方有权通知承租方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期间由责任方予以修复,责任方不予修复的,出租方有权代为修复。若承租方未按出租方要求停止使用租赁标的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租赁标的管理职责
1、承租方应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否则产生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此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租方因经营需要需办理营业执照等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配合。公寓住户需办理居住证等手续的,由承租方配合公寓住户办理。因租赁标的现状等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获得行政许可或无法通过行政审批,或导致公寓住户无法办理居住证等手续的责任由承租方或公寓住户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公寓住户不在公寓内居住的,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3、承租方应保持租赁标的安全、卫生和清洁,定期采取防治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措施。
4、承租方应负责租赁标的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出租方不对盗窃、来自第三方的人身伤害等事件承担任何责任。
九、租赁标的交还
1、本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拆除改造、装修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恢复原状;出租方也有权要求承租方保留全部或部分改造、装修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出租方要求保留的资产和承租方加固成果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搬离、拆除导致租赁标的损坏的,承租方应赔偿损失。
2、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满或提前解除之日后15日内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返还租赁标的,将租赁标的清场交还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租赁标的,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应于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之日后15日内办妥注册地址:(略)
4、承租方履行完毕前述第1至3项应提请出租方验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提请验收后的合理期间验收,验收符合租赁协议约定的交还标准的,由双方签署:《租赁标的交还确认书》。承租方未按约交还租赁标的的视为未交还租赁标的。
5、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之日,租赁标的尚有实际使用方承租的,除出租方同意豁免外,承租方应负责解除其与实际使用方的租赁关系,若实际使用方为公寓住户的,承租方应负责注销公寓住户的居住证;否则视为承租方继续承租全部租赁标的,承租方仍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全部租赁标的的租金直至各实际使用方搬离和公寓住户注销居住证(以孰晚者为准)之日。
6、租赁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承租方逾期将租赁标的交还出租方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租赁协议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占用费。
十、协议的解除
1、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并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或擅自转租(转租给公寓住户除外)的;
(2)怠于履行租赁标的管理职责的;
(3)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达20日的;
(4)自起租日起20日内未与出租方办理交接手续;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加固、改造、装修或添置设施设备等资产的;
(6)承租方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7)承租方违反租赁协议任一约定,经出租方催告后15日内未整改完毕的。
2、因规划调整、市政建设、实施政府项目需要或出租方自用等原因,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承租方应按照对承租方要求中第九条约定交还租赁标的。
3、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协议提前解除的,承租方按照租赁协议约定进行的加固、改造、装修和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补偿。
4、若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协议提前解除的,出租方按照以下方式:(略)
(1)若前述情形发生在第一个租赁年度内,出租方按照300万元或出租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定价(以孰低者为准)给予承租方补偿;
(2)若前述情形发生在第二个租赁年度至第十一个租赁年度期间,补偿金额=对承租方要求中第六条第3款审定价或400万元(以孰低者为准)*(10*365日-实际承租日)/10*365日;
(3)若前述情形发生在第十二个租赁年度至第十五个租赁年度期间,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补偿。
十一、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存在租赁协议任一违约情形,不论出租方是否解除协议,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每次违约按1个月租金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逾期给付租金或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承租方加收违约金。
十二、保密
承租方对因履行租赁协议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除外)披露。
其他说明1、资产状态:空置
2、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否
3、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4、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招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招租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招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6、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在挂牌期间内通过点击“正在报名”按钮进行线上报名,(略)里,并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承租方操作手册》):
企业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承租举牌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信息并盖章)
(4)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7、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联系方式:(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电话(略)0
附件:实地图(1).jpg实地图(3).jpg实地图(2).jpg附件1:《承租举牌申请书》.docx附件2:《报价须知》.docx附件3:《承租方操作手册》.docx租赁标的平面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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