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污水站生化系统池体清掏服务采购项目需求公示(2024-JQ41-F4033)(第1包)

所属地区:辽宁 - 沈阳 发布日期:2024-07-26
所属地区:辽宁 - 沈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需求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略)池体清掏服务采购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略)
(略)
服务名称:(略)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
地点:(略)
最高限价(元)
1
(略)池体清掏服务采购
(略)池体进行清掏,避免因池体内污泥、杂质等的积累导致污水处理设备堵塞或损坏,保证污水站正常运行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8天内完成指定池体的清掏并提交验收申请,提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辽宁(略)
223390.00
2.采购方式:(略)
3.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4.售后服务:(1)供应商清掏完成后,池体侧壁应无明显污泥残留,池底板大面积外露,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发包方提供一般固废污泥处理环保台账和污泥环保转运联单。
(2)供应商采取的清掏方式:(略)
(3)供应商应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8天内完成指定池体的垃圾清掏。
(4)供应商在池体清掏过程中,如需增加临时跨水装置等,应按照污水站运营方要求执行。
(5)供应商应负责池体清掏后的垃圾清运工作。
(6)在池体清掏过程中,污水站排水管线等若出现损坏,供应商需提供维修或赔偿。
(7)供应商应对整个清掏过程的安全负责,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与发包方无关。
5.付款及结算方式:(略)
6.要求:供应商知悉应当承担的义务,如违反以下条款,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接受发包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参与本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的供应商所属员工发生失密泄密的,由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法规制度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设置部门,配合人员,开展培训,严格约束所属员工行为,接受和配合发包方或军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机构组织开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未经发包方或军方有权单位:(略)
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信息,包括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图片、音视频或其他可读取方式:(略)
(略)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快递等非渠道传递本采购项目及其合同订立履行信息。
不将本采购项目合同订立履行信息作为企业业绩进行公开宣传。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承担与合同履行期间相同的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前,供应商已知悉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其成本,无须发包方另外支付相关费用。
7.专利及知识产权要求:供应商应当保证发包方在使用服务时不受第三方提出其知识产权,对此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基于项目合同履行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其权属归发包方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踏勘要求:本项目需要踏勘,踏勘函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内容);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略)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略)(略).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略)(略).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略).cn)列(略)(略).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本项目特定资格: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须涉及污水井清掏、疏通,污水池清理,清洁服务(保洁服务等技术服务)。
意见反馈方式:(略)
我部反馈给用户单位:(略)
提交要求如下:
一、邮件主题:(项目名称:(略)
二、邮件内容:(略)名称:(略)
三、邮件附件:采用A4纸幅,将以下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略)1-8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6M以内,不接受压缩包),文件名称:(略)
建议材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7.参数建议表电子版(保持原始格式),格式详见附件;
8.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公示期限:2024年7月26日8:00时至2024年8月2日17:00时(北京时间)
意见反馈方式:(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地址:(略)
邮政编码:110016
邮箱:(略)

招标代理:(略)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略)

2024年7月26日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