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招标专区
项目专区
数据市场
营销分析
增值服务
企业服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属地区:广东 - 湛江 发布日期:2024-07-26
所属地区:广东 - 湛江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7/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吴人社监罚字〔2024〕第101号
被处罚单位:(略)
地址:(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D6XW0E8H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李小明电话:138****9703
(案由):关于黄荣彪、史晓锋、张伟荻等19人投诉(略)梅菉(略)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店存在无故拖欠杨呈惠、余雷环、陈庆华、黄海波、蔡景炎、黄荣彪、宋浩、盘玉光、杜晓敏、符友和、陈水仙、梁春兰、林景婷、邱言美、史晓锋、史志聪、张伟荻、林树彪、何致琳等19名员工工资共计(略)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01-2号),但你店逾期未按照上述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改正,且经我局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店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01号),但你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店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0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20份、《(略))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你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店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00)。
你店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略)(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店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略)经济技术(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